关于员工聘用试用期的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12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二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

Q.试用期算在劳动合同以内吗?

A.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Q.没有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A.没有约定试用期的,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的权利,而录用条件是要和试用期配合使用的,没有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Q.试用期内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A.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Q.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不办理转正手续怎么办?

A.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辞退的决定并予以通知。超过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因此,试用期满的,即使用人单位不办理转正手续,也将视为员工在正式合同期。

发布日期: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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